民國99年,台中市一棟社區大樓,發生電梯暴衝意外,一名婦人剛走進去,電梯門就突然關上,從1樓衝到14樓,婦人右大腿被夾住,造成粉碎性骨折,事後家屬提告,認為電梯公司維修員,3天前才剛進行保養檢俢,沒想到立刻發生意外,提告業務過失傷害,但法院認為,電梯暴衝是因為繼電器故障,但繼電器維修時並沒有損壞,也沒有使用年限規定,不能因此認定,是維修員的疏失,因此判決維修員無罪。
婦人受困14樓電梯,右大腿被電梯門緊緊夾住,卡在14樓和15樓之間,情況危急,消防隊員撬開門救出婦人,發現她右大腿粉碎性骨折,幸好意識清楚,緊急送醫搶救。受傷婦人家屬(99.11.25):「我阿嬤的健保卡現在在我們家。」
婦人送醫搶救,家屬心急,電梯業者更是不斷鞠躬道歉,但家屬不滿,電梯公司洪姓維修員,3天前才剛維修保養,沒想到婦人剛走進去,電梯門就突然關閉,從1樓暴衝到14樓,造成婦人嚴重受傷,被依業務過失傷害罪起訴,但一審判決,法院認為電梯公司沒有疏失,判維修員無罪。
台中地院庭長劉長宜:「繼電器沒有使用年限的規定,所以不能因為被告維修後,發生故障意外,就認定是他的疏失。」
台中地院表示,電梯暴衝是因為繼電器短路,但繼電器並沒有明訂使用年限,沒辦法證明維修員有業務疏失,因此刑事判決,認定不算是業務疏失,但電梯故障狀況,還是屬於電梯公司責任,雖然沒有刑事責任,但民事求償,仍然在訴訟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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