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位民眾4年前因為參加廟慶過火儀式不慎跌倒,造成2條腿二度灼傷,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被拒絕,保險公司主張,過火儀式是特技表演,因此受傷不必理賠,雙方於是告上法院,結果上訴到最高法院之後,判定保險公司應該賠償404萬元。
民國90年7月,台中市民林松柏參加廟會過火儀式時不小心跌倒,當時他整個撲向火堆,造成全身灼傷。林松柏(90.7):「啊...!」廟祝(90.7):「快潑水!」
林松柏2條腿都有二度灼傷,住院50天進行植皮手術,出院後他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不過保險公司卻主張,過火儀式是一種特技表演,因此而冒險受傷不必理賠,讓林松柏相當不服。廟祝林松柏:「我並不是為了理賠而受傷的,要不然你把錢給我,我也不要灼傷呀!」
雙方告上法庭,林松柏一二審都勝訴,上訴到最高法院,三審法官依舊認為,保險公司過度解釋,如果過火算危險特技的話,那麼開車搭飛機都會發生危險,還是判決保險公司應該理賠離松柏40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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