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交中國除籍證明!花蓮陸配之子選村長遭拔 告選委會踢鐵板

  • 記者:潘千詩
  • 發佈時間:2026.10.25 18:02
  • 最後更新時間:2026.10.25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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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汶佑與陸配母親鄧萬華向台北高等法院聲請停止原處分。(圖/TVBS)

賴汶佑與陸配母親鄧萬華向台北高等法院聲請停止原處分。(圖/TVBS)

九合一選舉將至,花蓮陸配村長鄧萬華之子賴汶佑因「未繳交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被花蓮縣選委會撤銷其參選村長資格,賴22日北上聲請停止執行該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賴汶佑未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依兩岸條例及相關法規,選罷法規定之候選人資格尚不符,且其聲請不具急迫性與利益權衡必要,今(25)日駁回聲請;本件裁定得抗告。

賴汶佑聲請主張,他申請參選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的村長,花蓮縣選委會已於10月16日審查核准,後來又以中選會、陸委會公文、選罷法的規定,認定賴汶佑尚未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衍生《兩岸條例》規定之10年起算點無從起算之結果,所以10月21日撤銷原本核准的處分。賴汶佑不服,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原處分。

兩岸條例是「戶籍」來認定不管國籍

北高行指出,經法官檢視《兩岸條例》發現是以「戶籍」之設立為認定標準,而非論以國籍;另參照釋字394號解釋意旨,大法官指出,法律可以授權給主管機關訂規定,而陸委會依行政專業考量,訂定函令沒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賴汶佑未能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無法證明其符合消極要件,主管機關依職權解釋法令並無違法。

沒證明已經沒大陸戶籍 後續選務與他無關

針對賴汶佑聲請停止執行原處分,北高行認為,後續選務活動對賴汶佑而言已無實益,也無急迫性與重大公共利益需衡量,裁定駁回賴汶佑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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