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政貪瀆案二審大翻盤!王令麟7人無罪理由:交情不能無限擴張

  • 記者:潘千詩
  • 發佈時間:2026.10.01 15:32
  • 最後更新時間:2026.10.01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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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資料圖/東森集團提供)

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資料圖/東森集團提供)

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因力霸東森案2013年11月間入獄服刑,結果被控行賄時任台北監獄副典獄長蘇清俊等監所人員,此案當年被封「獄政貪瀆弊案」。未料,全案纏訟逾11年,台灣高等法院今(1)日撤銷有罪判決,改判蘇清俊、王令麟等人全部無罪,主要理由是,二審合議庭認為,影響力若只是私人交情、人脈網路或同僚關係,不能無限擴張解釋為公務員的職務行為。

台灣高等法院庭長林怡秀為本案發言人。(圖/TVBS)
台灣高等法院庭長林怡秀為本案發言人。(圖/TVBS)

高院發言人林怡秀庭長表示,《刑事訴訟法》是採無罪推定原則及嚴格證明法則,檢察官應負擔證明被告犯罪的責任,須提出足以使法院達於排除合理懷疑程度的證據,使得認定被告犯罪;若證據不足形成有罪確信,即不得據為不利於被告的認定。

爭點在「對價關係」 舉證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

高院指出,本案爭點在於檢察官提出的證據是否足以證明被告間收受或交付的財務、不正利益,與蘇清俊、祖興華、趙崇智特定職務行為之間,具有《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收受賄賂罪所要求的「對價關係」。

高院綜合全案證據審酌後認為,雖然卷內資料顯示,部分被告被訴的請託、餽贈、接見安排、訊息傳遞或監所處理行為,可能涉及行政責任、懲戒責任,或公務員倫理問題,然而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各項財務或利益,與公務員特定職務行為之間,已達於刑事賄賂犯罪所要求的對價關係。

人脈交情不能無限擴張解釋

尤其所謂職務影響力,仍須源自公務員法定職務,或與該職務具有密切關聯的實質影響力,如影響力只來自私人交情、人脈網絡或同僚關係,不能無限擴張解釋為公務員的職務行為,所以,二審合議庭認為,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尚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證明被告間具有行收賄犯罪所必要的對價合意,因此撤銷原判決關於蘇清俊等7人有罪,改判無罪;至於檢察官上訴部分,經審理後認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檢察官得上訴,但吳載威、柯書宇、吳佩瑜一、二審均獲判無罪,及對蘇清俊、池燿廷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檢方需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才能上訴。被告均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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