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前同事酸「好色」怒告求償20萬 法官認「食色性也」判免賠

法官認為「好色」一詞僅是描述生理本能,不構成毀損名譽。(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台南市一名已退休的劉姓男子,今年3月間返回過往任職的銀行辦理業務時,林姓前同事看到他後,竟利用銀行內部電腦系統寄送電子郵件給張姓襄理,內容寫下「好色劉又來了」。隨後張姓襄理將郵件截圖轉傳給劉男,劉男認為林男的言論已貶損他的人格與社會評價,提告並向林男求償新台幣20萬元。案經台南地方法院審理,法官認為「好色」一詞僅是描述人格特質,不構成毀損名譽,更引用《孟子》中「食色性也」,最終駁回劉男請求。
遭前同事批好色 法官認「食色性也」不起訴
判決書指出,林男主張該封郵件屬於他與張姓襄理間、一對一的私密封閉式通訊,具高度隱私,文字僅是個人主觀價值評論與口語調侃,並無侵害名譽的故意與實質不法性。林男更強調,劉男在提告前夥同友人前往銀行公然咆哮並大聲渲染郵件內容,其名譽即便受損,也是因為「張姓襄理惡意背叛擅自截圖」以及「劉男自身主動擴大傳播自招損害」,與他寄發郵件的行為之間並無因果關係。
台南地院柳營簡易庭審理後認為,該郵件傳送對象僅有張姓襄理一人,並非對多數人為之,無公告周知之意圖,且內容屬於對劉男人格特質的主觀描述與個人言論自由範疇。法官指出,雖然劉男認為「好色」一詞詆毀名譽,但古籍《孟子》有云「食色性也」,意指人需要吃東西,也有男女吸引的欲望,均為人性順應自然的生理本能,以此描述人格特質並非憑空捏造事實。
法官進一步指出,台灣當前社會已非封閉保守年代,同性婚姻尚能為大眾所接受並法制化,以「好色」一詞描述人格特質,應能為一般大眾所理解與接受,難認已達到侵害名譽權之實質不法性。法院認定劉男主張林男詆毀其名譽不可採信,求償20萬元為無理由,最終判決駁回劉男的請求。全案目前仍可提起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