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千娜再議成功!高檢署撤銷《世紀血案》不起訴處分

李千娜。(資料圖/趙世平攝)
演員李千娜拍電影《世紀血案》遭到炎上,對製作人郭木盛、製片公司「費思兔文化娛樂公司」負責人蘇敬軾提告。台北地檢署因查無積極犯罪證據,對郭、蘇處分不起訴;李千娜不服結果,認為檢察官沒說明無需授權的法理依據,聲請再議成功,台灣高等檢察署已撤銷不起訴處分,發回北檢續行偵辦。
律師質疑偵查欠完備 高檢署撤銷發回續行偵查
李千娜委任律師陳少璿聲請再議主張,不起訴書並未說明電影無需得到倖存者或原型人物的授權的法理依據為何,單方面採信被告等人說法而認定不用授權,此案也未完盡調查,李千娜實在難以認同。
李千娜控訴,蘇敬軾、郭木盛明知《世紀血案》改編自真實「林宅血案」,卻未取得在世家屬的同意或授權,向她佯稱「已做過一切調查」,並在合約書中保證「已取得所需之一切合法授權」,使她陷於錯誤,去年簽約飾演「張嫣嫣」一角,後因家屬未授權引發輿論,致她形象受損、喪失其他演藝機會,始知受騙。
北檢不起訴:歷史改編不須原型人物同意
經傳喚蘇敬軾、郭木盛2人,以及「證人」導演徐琨華後,檢察官認為,費思兔公司與李千娜簽約前根本沒有接觸,且合約僅寫「保證已取得拍攝之合法授權」,並未言明包含家屬之同意,歷史事件改編本無必須取得家屬授權的成規,李千娜的認知屬「片面解讀與臆測」。
檢察官另指出,演員是否參演還會考量片酬、電影帶來的知名度提升與廣告效益,事前知道未取得授權是否就會拒絕演出,與犯罪構成要件無關,因此未依李千娜聲請傳喚黃河、楊小黎、簡嫚書等人作證,也難認簽約與製片人、製片公司的行為有必然因果關係,因查無詐欺得利的積極證據,依法處分不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