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千娜拍《世紀血案》遭炎上!控片商、製片人詐欺不起訴

  • 記者潘千詩
  • 發佈時間:2026.08.14 10:55
  • 最後更新時間:2026.08.14 10:55
製作人蘇木盛(橘衣)、導演徐琨華(右)。(資料圖/潘千詩攝)

製作人蘇木盛(橘衣)、導演徐琨華(右)。(資料圖/潘千詩攝)

演員李千娜因參與拍攝電影《世紀血案》遭到炎上,日前委任律師對製作人郭木盛、製片公司「費思兔文化娛樂公司」負責人蘇敬軾提出《刑事》詐欺告訴。台北地檢署偵辦後,因查無積極犯罪證據,今(14)日對郭、蘇做出不起訴處分。

製片公司「費思兔文化娛樂公司」負責人蘇敬軾(左)。(資料圖/潘千詩攝)
製片公司「費思兔文化娛樂公司」負責人蘇敬軾(左)。(資料圖/潘千詩攝)

李千娜控訴,蘇敬軾、郭木盛明知《世紀血案》改編自真實「林家血案」,卻未取得在世家屬的同意或授權,向她佯稱「已做過一切調查」,並在合約書中保證「已取得所需之一切合法授權」,使她陷於錯誤,去年簽約飾演「張嫣嫣」一角,後因家屬未授權引發輿論,致她形象受損、喪失其他演藝機會,始知受騙。

合約不含家屬同意 改編歷史無須家屬點頭

蘇敬軾偵查中表示,簽約前與李千娜沒有任何接觸,是在電影殺青後的酒宴上才第一次見面,從未與她討論過是否取得家屬同意或授權;依經驗與律師意見,「林家血案」是歷史事件、公共事務與公眾人物,拍攝無須經家屬同意。合約書所指的「合法授權」是指劇本等法律授權。

郭木盛表示,演員合約是制式合約,條款所指的「合法授權」是指劇本。依拍攝經驗,業界並非必須取得原型人物授權才能拍電影。

導演:僅提過田野調查

導演徐琨華證稱,沒有跟李千娜提及電影改編自「林家血案」,她應是見面前先拿到劇本才知道的,當時僅轉達編劇所做的田野調查方法,包含新聞報導、法院紀錄與出版紀錄。

檢察官認為,費思兔公司與李千娜簽約前根本沒有接觸,且合約僅寫「保證已取得拍攝之合法授權」,並未言明包含家屬之同意,歷史事件改編本無必須取得家屬授權的成規,李千娜的認知屬「片面解讀與臆測」,且李千娜簽約決定,包含片酬、知名度提升與廣告效益等考量,難認簽約與製片人、製片公司的行為有必然因果關係,因查無詐欺得利的積極證據,依法處分不起訴。

《TVBS新聞網》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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