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年性侵等不到長大!舊刑法追訴期違憲 11人終於可以司法救濟
- 記者:潘千詩
- 發佈時間:2026.08.14 17:36
- 最後更新時間:2026.08.14 17:36
- 記者:潘千詩
- 發佈時間:2026.08.14 17:36
- 最後更新時間:2026.08.14 17:36
兒少性侵被害人律師團。(圖/TVBS資料畫面)
有11位性侵害被害人是在兒童、少年時期受害,成年後才提出告訴,卻因舊《刑法》的20年追訴期規定,不管是提告、再議或是聲請交付審判、自訴,全因追訴權時效已完成,無法制裁性侵加害人。憲法法庭今(14)日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11人的確定終局裁定共13件均違憲,廢棄並發回各該管轄法院。
7月剛修法不溯既往 11位被害人已逾期釋憲
立法院今年7月7日已三讀通過《刑法》第80條修正案,明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追訴權時效於被害人滿20歲前不計入;新法施行前,如果追訴權時效已開始、但還沒過期,也將一併適用修正後規定。
不過,新法並不適用修法前已逾時效的受害者,因此受害者們僅能透過釋憲救濟。
保障被害兒少司法救濟權、非自願遲延揭露
憲法法庭認為,國家負有提供實質刑事司法救濟之義務,以保障受性犯罪侵害兒少之訴訟權與人性尊嚴。然而,被害兒少因身心未成熟且易受權威壓制,面對侵害往往陷於常態性、結構性的「非自願遲延揭露」困境。舊法規定追訴權時效一律自犯罪成立日起算,導致兒少具備揭露能力時時效多已消滅,過度限制其司法救濟權而違反比例原則。

憲法法庭作成「115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認定舊《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2款及第2項等追訴權時效規定,就強制性交、強制猥褻、權勢性交、乘機猥褻及拍攝性影像等犯罪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計算,於被害人為兒童、少年時,未考量被害兒童、少年通常不能及時揭露被害事實,致過度限制其請求國家追訴犯罪之權利,於此範圍內,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與憲法保障兒童、少年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之意旨有違,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