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掉「口罩」重罰1萬2! 法院:裁量「怠惰」撤銷罰單
- 記者:徐郁惇|攝影:武紹隆|責任編輯:新聞中心
- 發佈時間:2026.09.07 18:03
- 最後更新時間:2026.09.07 18:03
- 記者:徐郁惇|攝影:武紹隆|責任編輯:新聞中心
- 發佈時間:2026.09.07 18:03
- 最後更新時間:2026.09.07 18:03
一部貨車行駛中突然掉落大型塑膠桶,導致後方休旅車直接撞上。(圖/TVBS)
國道4號日前發生一起驚險事故,一部貨車行駛中突然掉落大型塑膠桶,導致後方休旅車直接撞上。根據現行法規,駕駛若有物品掉落,最高可罰1萬8000元,然而台南一名杜先生卻因掉落一個口罩遭重罰1萬2000元,經行政訴訟後,法院認定裁罰違反比例原則,最終撤銷罰單。

事發當時,國道4號西向10公里處、台中神岡路段,一名53歲江姓男子駕駛大貨車,過彎時後車斗載運的水桶不慎掉落。行車紀錄器畫面顯示,後方駕駛見狀緊急變換車道,幸好及時閃避,但再後方的休旅車卻閃避不及,直接撞上塑膠桶,所幸未釀成其他意外。
相較於上述驚險場面,台南杜先生的案件則顯得相當輕微。去年5月間,杜先生駕車行經台86快速道路,後車斗載運的腳踏車手把上吊掛著一個口罩,卻被強風吹落,遭後車駕駛檢舉。杜先生因此收到1萬2000元罰單,歷經行政訴訟一審敗訴後,再次提起上訴,法院最終認定裁決機關「機械式適用裁罰基準」,未審酌違規情節輕重,屬於裁量「怠惰」,已違反比例原則,判決撤銷罰單。

杜先生表示,雖然正義會遲到,但總不會缺席,並認為政府的交通法規對人民的處罰應有明確性,不應過度擴大解釋。他也呼籲,交通警察在收到檢舉案件時應仔細審視,不要只是坐在辦公室裡吹冷氣,造成人民困擾。
針對此案,台南市交通局裁決中心主任王子華表示,案件既然經過法院判決指正,將就案件情節輕重重新審酌,做出適法的裁量處分。台南市交通局也指出,針對類似案件,後續將建議交通部酌修裁量基準,避免日後發生輕微案件卻遭重罰的不合理情況。然而對民眾而言,儘管罰單已被撤銷,但長時間蒐證、上法院的過程,仍相當擾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