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潘孟安「金屋藏潘」 王鴻薇更一審改判賠30萬、記者會免刪除
- 記者:潘千詩
- 發佈時間:2026.09.01 12:30
- 最後更新時間:2026.09.01 12:30
- 記者:潘千詩
- 發佈時間:2026.09.01 12:30
- 最後更新時間:2026.09.01 12:30
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國民黨立委王鴻薇。(資料圖/潘千詩攝、TVBS)
國民黨立委王鴻薇質疑,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在擔任總統賴清德競辦總幹事期間入住「力麒御品」豪宅,疑接受綠能廠商「金屋藏潘」,遭潘提告求償150萬元,並要求刪除臉書相關貼文跟網址。一、二審均判決王須賠償50萬元並移除相關貼文、影片,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1)日改判賠30萬元,至於要求刪除相關言論的部分,記者會言論及影片不須移除,其餘須移除。可上訴。
潘孟安主張,2023年12月4日,王鴻薇開記者會及在臉書、Reels影片中,誣指其接受財團供養、官商勾結。即使自己已開記者會提出租約與匯款單澄清,王鴻薇仍持續散布未經合理查證之言論,誣指租約造假、謊話連連,嚴重侵害其名譽。
王鴻薇主張,事前已依爆料照片、公司年報、公開資訊觀測站等資料比對潘孟安居住狀況與綠能業者關係,已盡查證義務;言論是針對重大公共利益與公眾人物可受公評之事發表合理評論,且質疑租約與匯款單之真實性屬於合法意見表達。
記者會揭露住綠能豪宅 王鴻薇不構成侵權
更一審合議庭將王鴻薇的言論拆成「兩大部分」做認定,首先,王鴻薇在記者會揭露住綠能豪宅,潘孟安確實自2023年3月起居住於綠能業者名下房屋。王鴻薇發表前已比對、確認居住狀態與業者綠能投資往來,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且未明指是「無償」居住或不法利益輸送、雖使用「金屋藏潘」、「財團供養」等尖銳詞彙,但潘孟安是政治人物,政商關係攸關重大公益;王鴻薇因未見書面契約而抱持合理懷疑,屬憲法保障的合理意見表達,不具違法性。
潘孟安出示租約後 仍罵「造假、謊話連連」構成侵權
更一審指出,潘孟安出示租約後,仍罵「造假、假資料、謊話連連」,未盡合理查證義務,並將不實事實與「相當心虛」、「把臺灣人民當白痴」等謾罵結合,使大眾產生潘孟安刻意欺瞞之負面觀感,嚴重侵害名譽且情節重大,審酌兩人學經歷背景等,判王鴻薇應賠償潘孟安30萬元本息,並將構成侵權的貼文與影片移除;其餘請求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