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大法官入住名宅爆官司!公設占地30年 社區改判付297萬稅

  • 記者潘千詩
  • 發佈時間:2026.08.12 14:23
  • 最後更新時間:2026.08.12 14:23
金石山莊。(圖/翻攝Google map)

金石山莊。(圖/翻攝Google map)

台北市文山區「金石山莊社區」擁有獨立庭院與車庫,吸引前大法官沾森林、企業併購大王盧明光等政商名流入住。地主張家姊妹不甘社區公設占用296坪自家土地長達30年,提告求償。一審判決管委會須賠償租金629萬8543元,管委會不服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管委會沒有占用,但有使用權,應自行負擔地價稅,改判須支付張家姊妹代繳的稅金297萬3708元。可上訴。

地主不甘公設占地30年提出求償案

地主張家姊妹主張,家父於1986年12月31日和建商幸林公司簽訂合建契約,要在名下空地興建金石山莊社區建案, 但建商未在合約規定的時間內完工,屬於為建地,家父後來把合約解除,建商無權占用土地興建「游泳池與球場」並交由社區使用,侵害所有權,請求管委會給付租金,若不構成不當得利,也應依買賣契約負擔多年來由地主代繳的地價稅。

社區管委會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主張,追加請求「代繳地價稅」,在1992年至2010年已罹於15年請求權時效,得拒絕給付,且因社區內發生爭議,游泳池與球場早已沒有開放使用,拒絕支付地價稅。

社區「非無權占有」 地價稅應自負

高院認為,游泳池、球場1990年完工、1991年取得使用執照時已設置在土地上,契約明確記載游泳池、球場等公共設施,原地主當年同意提供土地興建公設,張家姊妹是繼承人,應受當年合建契約拘束,社區有權使用土地,不構成無權占有,不用賠償租金。

高院指出,金石山莊社區區權人雖有權使用土地,但應自行負擔地價稅,另山莊因內部爭議而未開放使用游泳池、球場,與張家無涉,管委會不得以此為由,拒付張多年來代為支付土地的地價稅,但超過15年請求時效部分,管委會可拒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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