蹲點11次!光電男隨機強擄女高中生性侵未遂 重判六年
- 記者:陳佳宜
- 發佈時間:2026.07.31 13:11
- 記者:陳佳宜
- 發佈時間:2026.07.31 13:11
蔡男(右)在逃離現場後試圖換裝躲避警方追查,最終仍狼狽落網。(圖/TVBS)
今年4月22日傍晚,台南市永康區某高中外發生隨機擄人案件,一名女高中生遭到蔡姓男子從後方攻擊,以噴灑酒精的口罩摀住其口鼻,企圖拖入草叢與廢棄空屋強盜並性侵,所幸路過民眾聽到呼救聲及時喝止救援。台南地院今(31)日一審宣判,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盜未遂罪》重判蔡男6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光電男預謀強擄女高中生 事先場勘11次
據了解,42歲蔡男單身,在光電廠擔任作業員,雖設籍在澎湖,但平日是在台南工作,與永康沒有地緣關係。警方調查發現,在4月期間,蔡男驅車前往該高中,並在周邊遊走勘查地形,監視器也拍下他可疑身影,次數多達11次。

蔡男在預謀犯案的空屋地面鋪設浴巾,更在旁邊草叢放置木板與廢棄木門,以方便將被害女學生帶至廢棄空屋內;事發當日蔡男本應值夜班,但他卻前往校園對女學生下手,被熱心民眾阻止後逃離現場,事後更換裝直接回家,試圖混淆警方偵辦。
台南地院合議庭審理認為,蔡男無視被害人身體自主權,在光天化日下預謀隨機犯案,造成少女身心嚴重受創,更引發社會恐慌,對治安危害極大。法官考量蔡男坦承犯行且屬未遂,依法得減輕其刑。
惟蔡男至今仍未獲得被害人及其家屬原諒,雙方無法達成調解。最終依《兒少法》加重及刑法想像競合規定,從一重論處「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盜未遂罪」,重判6年徒刑,作案工具一併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