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音/「路霸鐵欄杆」設37年控警不處理 女騎士慘摔提國賠勝訴
- 記者:宋佳娟|攝影:趙立|責任編輯:新聞中心
- 發佈時間:2026.07.31 12:46
- 最後更新時間:2026.07.31 16:06
- 記者:宋佳娟|攝影:趙立|責任編輯:新聞中心
- 最後更新時間:2026.07.31 16:06
高雄市三民區正興路一名賴姓女騎士前年騎乘機車時,因閃避不及撞上路邊突出的鐵欄杆,導致右肱骨及左腳骨折,事後向高雄市警局提出國家賠償求償31萬元。法院審理後認定,該鐵欄杆已設置長達37年,警方卻未依法處理,判決警方須負2成責任,賠償3萬2833元。

根據過去的Google街景圖顯示,該鐵欄杆原本放置於紅磚人行道上,2022年以前更是直接擺放在車道上,旁邊店家的招牌也放置於此處。該路段原本是預留給機車出入的通道,卻因鐵欄杆的設置而形成障礙。事故發生後,由於警方無法找到欄杆的所有人,最終派遣清潔隊將其移除。
附近民眾表示,該鐵欄杆在其開店前就已存在,先前曾發生過車禍,被害者質疑欄杆阻礙交通,事後鐵欄杆才被收走。另有民眾認為,根本沒有必要設置這個欄杆,推測是為了阻止機車騎上人行道。
根據判決書內容,警方主張事故前並未接獲關於鐵欄杆的檢舉或陳情,因此無從依法處理。然而法院認定,該欄杆占用車道至少1.5公尺,屬於足以妨礙交通的障礙物,警方有取締、責令移除或清除的義務。法院深入調查後更發現,該鐵欄杆自1989年起便已存在,充當路障長達37年之久。
警方調閱紀錄顯示,案發前5年間,警方曾在周邊處理約70件違規或報案紀錄。法院據此認定警方應知悉鐵欄杆長期占用道路的情形,卻未依法處理,顯有過失。高雄地院行政庭長李育信指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未依法取締或清除,已違反作為義務,顯有過失,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不過法院同時認定,賴姓女騎士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自撞,須負擔80%的過失責任。法院審酌醫療費用、機車修復費及精神慰撫金後,依過失比例計算,判決警方須賠償3萬2833元,全案仍可上訴。警方則透露,所處理的70件報案中,並無任何一件與鐵欄杆相關,將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