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一名婦人3年前貪快闖越馬路,遭騎車的夜校女學生擦撞,但女學生為閃避失控,因此撞上電線桿傷重不治,而法官審理認為,路口不到100公尺就有行人穿越道,婦人違規得負過失責任,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
才24歲的女學生正值青春年華,騎車往來回家的路上,卻因為行人違規穿越馬路,讓她香消玉損,當時就讀基隆海事夜校的女學生下課騎車回家,而楊姓婦人則撐著傘突然穿越馬路,女學生閃避不及和婦人發生擦撞,連人帶車滑行10公尺後,頭部撞上一旁的電線桿傷重不治。
目擊民眾(2009.12.13):「好像是說一個坐公車的下來,她腳有不方便是殘障的啦,她要過來這邊馬路,那時候好像騎很快的是女孩子的樣子,女孩子騎滿快,把她撞上。」
法官認為,儘管當時女學生車速也不慢,但婦人穿越馬路時兩旁都有行人穿越道,依法不能任意穿越馬路,婦人明顯違規,就算被撞傷也得負起過失責任,判刑6個月易科罰金18萬,但一時貪快,年輕生命卻再也回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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