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局警官被指控用槍時機不當,法院判決警官敗訴,理由是專業訓練只憑經驗,不能採信,消息傳開,讓許多在第一線衝鋒陷陣的員警不敢相信,開槍抓人,是最後不得已的手段,如果官兵抓強盜,竟然還要賠錢,以後誰還要冒險開槍。
子彈不長眼,警匪交戰拼的是性命,警察開槍抓壞人,什麼才叫做正確的時機,答案很簡單。
刑事局警備隊隊長唐嘉仁:「第一時間我的生命,受到威脅的程度是什麼,像是近距離拿刀要砍我,還是要掏出槍來對我射擊。」
但是這一套行之有年的訓練,法官卻說不行,槍擊要犯王明助,被警方開槍打傷腿部,要求賠償勝訴,因為法官認為,警察槍枝專業訓練,沒有依據。
不過翻開警察槍械使用條例,上面明明寫著,警察人員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就可以使用槍械,但是真正與歹徒正面對峙,根本沒時間反應,只能靠自己。
唐嘉仁:「其實員警用槍最大依據,是來自於生命受到威脅的時候,你是要12個人幫你打官司,還是要6個人幫你抬棺材。」
時間不對被罵,使用不對也被罵,基層員警大罵,開槍抓賊要賠錢,以後誰還敢用槍,警方配槍,除了抓壞人,也是要保護自己,如果反應太慢,再加上限制太多,最後送醫急救的人,可能就是自己。
◎警械使用條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認為受危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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