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自由與檢調偵查,究竟如何取的平衡?中時晚報及壹週刊,都曾遭檢調搜索,引起輿論譁然,而台灣新聞自由指數,全球排名51,兩岸三地比香港低,但是比大陸高,對於記者不說消息來源遭罰,台灣新聞記者協會表示,新聞自由不應被打壓,政府應該立法修補。
2000年4月9日,國安局上校,前出納組長劉冠軍涉嫌貪瀆案,中晚披露筆錄內容,檢調人員認為干擾辦案,也有洩密之嫌,大舉搜索中晚,引發報社員工走上街頭抗議。
2002年3月20日,壹週刊也因為披露劉冠軍聲稱的,國安局有高達36億新台幣的秘密經費,是前總統李登輝授意留存,遭到搜索,週刊發言人反駁,這是揭弊,不是洩密。
記者是否享有拒絕證言權,在台灣現行法律沒有明定的情況下,憲法第11條雖然保障新聞自由,刑事訴訟法在身份與業務關係�,也明定,只有醫師律師等專業人士,列為拒絕證人的範圍內,但記者並沒有在此列,有人認為這是第四權萎縮,應該立法補救。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沈素如:「國內的像是刑事訴訟法,目前還沒有非常完善的部分,所以我們也是呼籲我們的法界,能夠儘速來讓我們的刑事訴訟法,能夠把記者的部分也納入拒絕證言權的部分。」
2005年4月15日,就在勁永公司傳出做假帳消息,檢調同時掌握,前經濟日報記者陳令軒曾在報導中,放出不實消息,案件還在審理中,陳令軒以30萬交保,遭限制出境。
記者主張新聞自由,該如何拿捏分寸,在記者沒有涉及犯罪的前提下,新聞自由,是否應該充分被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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