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冠亨酒駕害3命一案,高雄地院下午一審宣判,由於葉冠亨被驗出酒測值高達0.85毫克,以超過120公里的時速在市區行駛,加上在路口沒有禮讓行人也未與被害人和解,因此被依酒駕致人於死罪,判處6年徒刑,另外一名被告垃圾車駕駛也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2年。
酒駕肇事害死3條人命,葉冠亨一審被判6年徒刑。地方法院行政庭長李碧君:「李幸蓉之夫亦不久辭世,所留稚子成孤兒,陳大儒亦頓失愛子,造成被害兩人家庭破碎,未取得被害人家屬原諒,也沒有達成和解。」
法官調查,葉冠亨是在4月25日清晨酒後駕車,以120公里以上的時速,撞上違規左轉的垃圾車後,再去撞上無辜的路人李幸蓉,同車友人陳岡逸因此喪命,路人李幸蓉也當場死亡,她的先生更因為傷心過度跟著過世。
由於他事後沒有悔意,也未與家屬取得和解,法官最後以酒駕致人於死及未禮讓行人加重其刑,判處他6年徒刑,垃圾車駕駛則是判刑2年。受害者陳逸岡父親陳大儒:「比以往有加重,可是對被害家屬,永遠都是嫌不夠的,我希望在二審的時候維持原判決,不要發生一審重判、二審輕判的這種情況,儘早讓葉冠亨能夠受到法律制裁。」
兒子坐在葉冠亨的車上喪命,陳爸爸說絕不會跟葉冠亨和解,一定要他接受法律制裁,至於會不會再上訴或提出民事求償,陳爸爸目前還在考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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