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泰安並沒有如檢方所願被羈押,意味著他從此得到自由嗎?事實上檢方認為,是地方法院對這次羈押聲請,審理太嚴苛,將會提抗告,而且依法,檢方也可以,直接起訴李泰安。
李泰安開心的離開地檢署,檢察官則繃著一張臉,因為2個多月的調查事證,李泰安竟然沒有如他所願的被羈押。
雄檢主任檢察官高碧霞:「我們收到裁定之後,會提出即時抗告,希望二審法院,支持檢方的見解。」
抗告會送由高分檢決定,程序可能駁回,也可能廢棄原裁定,發回地方法院,再開一次合議庭,李泰安可能被羈押,也可能維持目前的自由之身。
記者:「你認為自己是無辜的?」李泰安:「對。」
李泰安委任律師吳漢成:「我們是友軍,一起在作戰,我們的敵人,是真正的鐵路怪客,我一再盡全力,要羈押李泰安,是因為整個卷證,資料和事證,對於檢方認定的法條,難以認定犯行重大,這是羈押的理由之一,甚至必須我們要,擬定跟監計畫,去監控這個人有逃亡之虞,難以認定李泰安,有勾串共犯或逃亡之虞。」
但檢察官蒐集了2個月,他堅信手裡的27項證據,都能將李泰安入罪。
檢察官也認為,李泰安在這2個月間一度跑到桃園而失連,表示他會逃亡。
但院方認為,檢察官查到很多李雙全的犯案證據,但沒有李泰安的直接證據。
記者:「你剛說到李雙全和陳氏紅琛的角色,那李泰安呢?」高雄檢主任檢察官高碧霞:「.....。」
雖然在羈押這一仗落敗了,但如果檢察官覺得李泰安罪證確鑿,還是可以依法將他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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