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蔣先生,日前因為和鄰居發生糾紛,於是拿相機錄影蒐證,並且把衝突過程PO到臉書上,引發鄰居不滿,被對方提告侵犯肖像權,要求26萬賠償,法院審理時認為,蔣先生拍攝影片是在公共場所,加上他是為了保存證據,並沒有其他用途,因此駁回這名鄰居的提告。
蔣先生發現自家豬肉攤旁邊被鄰居噴灑殺蟲劑,拿著相機蒐證,鄰居看了立刻衝上前,雙方發生拉扯。當事人蔣先生:「你拍什麼拍,報警!你搶我東西、搶東西!」
蔣先生和鄰居因為拉扯衝突,互搶相機,分別被依強制罪、傷害罪判處拘役,事後他把這段蒐證過程PO到自己的臉書上,被鄰居以侵權提告,要求26萬賠償金,並且要求登報道歉。
當事人蔣先生:「東西(相機)還在你身上唉,你居然說你有肖像權,而且在大馬路上唉。」
蔣先生認為拍攝地點是公開場所,當初也是因為對方搶相機,才會錄影存證,並沒有侵犯對方肖像權,地院審理後,認為雙方都不是公眾人物,拍攝目的和動機只是為了保存證據,因此駁回鄰居對他的提告。台中地院庭長:「目的他是為了要存取證據跟給社會公評,那在這樣的情況下,沒有辦法認定他構成重大侵害。」
地院表示,侵犯肖像權,必須綜合考量使用目的、場合以及情節輕重,目前不少民眾把手機、相機或是行車紀錄器拍攝內容PO上網,是否觸犯新上路的個資法,還有待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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