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一名莊姓男子,偽造文書被警方通緝多年,本來以為今天4月12日,就是通緝時效的到期日,所以前2天在喝酒的時候向朋友吹噓,說警察怎麼樣也抓不到他,沒想到被人檢舉,馬上就被警方逮捕。
警方:「透過第三者,然後知道這個消息,才去他家把他逮出來。」
透過第三者,以為自己躲過警方10年通緝,終於等到法律追溯時效到期的通緝犯莊金印,得意忘形說溜嘴,讓他最後還是被警方逮捕。警方:「嘴臭一直講一直講說,(警察)抓不到他。」
這名莊姓男子在民國87年觸犯偽造文書罪,因為多次傳喚不到,所以被警方通緝,本來以為通緝時效日已經到期,不必擔負法律責任,才發現原來是自己記錯時間。
花蓮地方法院刑庭庭長張健河:「被告在87年的3月20日被通緝,審判長也詳細的計算他,追溯權時效消滅的時間,應該是到98年的2月21日,才會消滅時效。」
因為偽造文書罪是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法律追訴期是10年,加上停止偵查或犯罪行為人逃匿,時間就要再延長1/4,所以要12年半才能過關。他更沒想到,因為自己一時嘴快,反而失去自由身。
◤人氣精選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