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莊「短裙男」縱火害1死1傷 高院二審撤銷原判發回

  • 記者蕭沁梅,潘千詩責任編輯編輯組
  • 發佈時間:2026.07.22 11:08
  • 最後更新時間:2026.07.22 17:58
曾男案發後穿著格子短裙報案。(圖/TVBS資料畫面)

曾男案發後穿著格子短裙報案。(圖/TVBS資料畫面)

新北市新莊區26歲男子曾俊懿前年涉嫌在分租套房內以打火機縱火,導致一女租客死亡、一男租客受傷,犯後還穿著格子短裙報案,一審國民法官法庭依殺人罪,判處8年徒刑。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原審存在實體與程序違誤,今(22)日撤銷原判決,發回新北地院更審。

曾俊懿還押。(圖/TVBS)
曾俊懿還押。(圖/TVBS)

「短裙縱火男」一審變更法條判8年


回顧案情,曾男2023年12月間就曾因懷疑租屋處遭人入侵,在屋內以卡式瓦斯爐燃燒衛生紙,引發火勢,當時雖未造成傷亡,但仍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確定。事隔不到1年,2024年10月2日凌晨2時50分許,曾男精神狀況不穩,再度縱火點燃隔簾,火勢瞬間蔓延,導致同層女租客吸入一氧化碳死亡,同住男友一氧化碳中毒。

曾男犯後穿著「俏麗短裙」跑去派出所報案,自稱家裡失火了,警察當場認出是名「縱火慣犯」,上銬押回火災現場。檢方依涉犯傷害致死傷害、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嫌起訴。

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變更起訴,認定曾男是基於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殺人之不確定故意,成立殺人罪殺人未遂、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並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殺人罪判處8年。
 

一審漏未判決「已受請求之事項」


案件上訴二審期間,檢方主張,火勢也波及相鄰套房的住戶鄧男、黃女2名室友,原審未論及;辯護律師主張,準備程序未審理曾男殺人故意,審理時突增審查內容,影響辯護權。

高院合議庭認為,原判決認定曾男是基於「殺人之不確定故意」放火,且火勢會波及相鄰套房住戶,鄧、黃2人應同為曾男不確定故意殺人之對象,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一審漏未審酌,檢方所述有理由,有《國民法官法》但書之違法。
 

訴訟程序「突襲」侵害被告防禦權


高院表示,原審審判長在審判程序中始告知罪名變更,且未向國民法官說明、未曉諭被告與辯護人防禦方向,難認國民法官已實質理解並參與審理,對被告防禦權造成重大突襲,為保障被告的審級利益、避免程序勞費、維護防禦權,並使國民法官能正確適用法令,依《國民法官法》規定,發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依國民參與審判程序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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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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