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新莊分局潘姓警員5年前執行臨檢勤務時,遇到拒檢駕駛開車衝撞,他開槍制止卻擊中副駕駛座的林姓女子,導致林女死亡。死者母親依修正前《警械使用條例》規定,向新北市政府請求給付死亡補償慰撫金250萬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直接以程序不合法、訴訟類型告錯為由,駁回林母的訴訟。可上訴。
潘姓警員於2021年4月25日深夜10時許,在新莊中港東路、中港三橋路口執行臨檢勤務,發現林姓男子駕駛的車輛屬於通緝犯所有,敲窗要求受檢。林姓駕駛因為無照、與坐在副駕駛座的林姓女子身上均有毒品,企圖衝撞警員逃離。
潘姓警員拔槍連開2槍阻攔,不料,第二槍擊中坐在副駕駛座的林女,林女送醫後急救,仍於翌日凌晨0時24分不治死亡。警方事後在車上的皮包內,搜出海洛因、安非他命毒品。
林母告錯 法官直接判駁回
林女母親提告主張,當時警員沒有立即開槍的必要,卻朝人體胸口高度開槍,導致女兒死亡,依修正前《警械使用條例》,向新北市政府請求給付死亡補償慰撫金250萬元。
北高行指出,向政府「警械補償金」,依法必須先向新北市政府提出申請,等政府核准或駁回後,不服才可以告,林母經提醒後仍堅持提告,屬於訴訟類型選擇錯誤,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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