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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公里離家太遠? 領域界定無法則

記者 賀乙舜 / 攝影 彭光煦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07/05/17 18:30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森林法規定,原住民可在傳統領域內,取用國有林地資源,但法官認為到12公里外搬櫸木,已超出合理的生活範圍,判決違法;但其實「傳統領域」的劃分,目前還在界定,還沒有相關配套細則,法律制訂的不完善,導致原住民和林務局的對立,相關單位表示遺憾,將盡力溝通。

有罪判決,讓原住民委員會很納悶,怎麼當初開庭,沒有找他們諮詢。原住民委員會副主委鄭天財:「原民會可以去說明,整個法律的精神法律的規定,以及這個地方是不是,原住民族群的地區,法界一直長期以來,並不是很清楚。」

但問題就在於領域範圍的界定;94年2月施行的原住民基本法19條規定,原住民可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非營利行為,例如獵捕野生動物,採集野生植物,當然包括樹木;森林法15條也規定,就算是國有林地,原住民可在傳統領域內,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但法官認定3名族人到12公里外搬櫸木,已經超越生活範圍,等於竊取國有財產。

鄭天財:「基本上司馬庫司在尖石鄉,尖石鄉就是原住民地區。」

林務局副局長李桃生:「林務局基本上是尊重,原住民的傳統領域土地,可是現在傳統領域土地範圍,跟它的面積,還必須由原民會依法調查確認。」

搞了半天,被判有罪的3人,很可能都成了法律制訂不完善的犧牲品;原住民不能諒解,林務局也只能全力溝通,尋找共用森林資源,雙贏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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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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