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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找人性侵!台南男逼少女拍私密片 喊「情輕法重」仍遭重判

記者 陳佳宜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6/14 19:52
最後更新時間:2026/06/14 19:52
台南曾男遭國中少女拒絕,竟揚言要找人輪姦。(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台南曾男遭國中少女拒絕,竟揚言要找人輪姦。(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台南一名曾姓男子在交友軟體上認識一名未成年的國中少女,交談過程中,曾男不僅要求少女傳送不雅影像,更期望發生性關係,最終全遭少女拒絕,曾男竟惱羞成怒,傳訊恐嚇要跟蹤少女、更公布她就讀的學校,甚至揚言「找人輪姦」,迫使少女開啟視訊拍攝私密處並進行竊錄。家長得知後憤而報警,台南地方法院日前審理終結,駁回辯護律師「情輕法重」的減刑請求,並重判曾男有期徒刑7年8月,全案仍可上訴。

威脅跟蹤、性侵國中少女 台南男下場慘

判決書指出,案發於2023年9月間,曾男在利用手機與被害少女聊天,明知對方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女,卻在要求發生性行為及索取性影像未果後,連續傳送「放學自己注意會不會被跟蹤」、「最起碼一定是抓去輪姦」等恐嚇字眼。少女因心生畏懼,被迫依指示開啟視訊露出胸部與私密處,過程中遭曾男暗中竊錄。

庭審期間,曾男的辯護律師主張,曾男的犯罪手段與侵害程度,恐有「情輕法重」之虞,請求法官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被合議庭法官駁回;法官指出,曾男為滿足一己私慾,以極端言語脅迫身心發展尚未成熟的少年,不僅妨害少年身心健全發展,更對被害人留下不可抹滅的深遠陰影。此外,曾男在偵查階段矢口否認犯行,直到進入法院審理程序、眼見事證確鑿才坦承罪行。

 

法官審酌,由於被害少女並無調解意願,曾男至今未能與家屬達成和解、亦未賠償任何損害,其犯罪動機與犯後態度難認有任何足以引起社會大眾同情而可憫恕之處。合議庭最終認其犯行明確,依法重判7年8月,以示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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