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租客因不滿樓上鄰居半夜發出疑似正在進行性行為的聲響,在樓梯間使用手機錄音蒐證,以便未來提供給房東反映,不料卻遭鄰居提起妨害秘密告訴。台南地院審理後認為,租客錄下的內容屬於公共空間可聽聞的聲響,而非透過把手機伸入房間或貼在門縫等方式偷錄,最終判決無罪。
租客錄下鄰居「恩愛聲」 遭告妨害秘密
根據判決內容,該租客住在台南一棟出租住宅,事件發生於2024年1月12日凌晨,樓上鄰居在房內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時,過程中喉嚨發出明顯聲響,這名租客因受干擾,故在樓梯間用手機錄下相關聲音,想將音檔轉交給房東。事後鄰居得知自己遭錄音後,憤而提告,檢察官依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嫌起訴。
法院審理時,租客否認有妨害秘密犯行,稱當時在二樓聽見聲音,由於該鄰居發出的聲音過大而影響作息,且並非只有一人聽到,為了向房東投訴才會錄音蒐證,並非針對特定個人進行竊錄。
法官認定證據不足判無罪
法官調查後指出,法律所規定的妨害秘密範圍,禁止竊錄的對象是活動、談話或特定隱私部位等,單純聲音本身並未被列入該法條的禁止範圍,而他人雖可以基於生活經驗,透過「聲音」聯想到「活動」,但單純「聲音」是否等同於「活動」本身,在法律解釋上並非沒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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