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一名王姓男子長期佔用一筆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由新竹市政府管理的國有土地,市府依法提告,要求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並追討不當得利。王男辯稱,土地並非國有,係其母親當年買受,且一家居住已逾70年,更援引監察院曾糾正新竹市府為由抗辯。
新竹地院法官審酌相關地政資料與現場履勘紀錄,認定該土地確實登記為國有,土地與房屋各為獨立交易標的,王男所謂「買房即買地」之說法不符法律規定。即便居住逾70年,亦無法憑此主張土地所有權。此外,法院查明監察院所糾正者為新竹縣政府辦理都市更新事宜,與本案無關。
法院另至現場履勘,發現系爭房屋大門上鎖、遭塗鴉噴漆,顯然並無人居住,王男戶籍地址亦非該房屋,故與「適足居住權」保障無涉。法官最終判決王男須拆除地上物、將土地返還市府,並一次性給付回溯5年計算的租金18萬7200元;在土地返還完成前,王男每月另須繳付租金2925元。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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