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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起訴/國務費案釋憲:總統不得為被告偵察!


發佈時間:2007/06/15 17:36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針對國務機要費,總統府就憲法52條,總統有刑事豁免權,以及主張總統有國家機密特權,這2部分聲請釋憲,大法官下午做出解釋,表示總統任職期間,不得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進行偵察、起訴,而只要總統認定為機密的文件,就有權不公開,也就是認定,總統享有國家機密特權。

大法官根據憲法所賦予總統權力的解釋,對於國務機要費的審理,可能造成影響;首先是檢察官起訴時,認定陳水扁是共同正犯,和大法官認定,總統不得被以犯罪嫌疑人偵訊,有所抵觸,另外針對機密文件部分,大法官認定,總統有權決定不公開,審理期間也隨時可以送交核定為機密,這對國務費案的審理,相關證據的調閱,都可能造成極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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