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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國中生遭鋁棍、水泥塊毒打強逼下跪 法官1原因判「非霸凌」

記者 林雅婷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5/18 11:23
最後更新時間:2026/05/18 12:23
嘉義某國中爆發一起校園的集體施暴事件。(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嘉義某國中爆發一起校園的集體施暴事件。(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嘉義某國中爆發一起校園的集體施暴事件,一名顏姓學生遭9名同校學生圍毆、強迫下跪磕頭。儘管校方行政調查認定「校園霸凌案成立」,受害家長要求300多萬元賠償,但嘉義地院一審判決卻有不同見解。法官認為,法律上的「霸凌」需具備重複發生的持續性,而本案屬「單一偶發事件」,最終裁定動手及圍觀學生與家長須連帶賠償24萬元精神慰撫金,全案仍可上訴。
 

廁所集體動用私刑 甚至錄影取樂 

根據判決書指出,2024年9月30上午,陳姓學生對顏生不滿,夥同林姓、葉姓等共8名學生,攜帶汽水瓶、水泥塊及鋁棍等器物,在校內南樓廁所聚集。這8名學生不僅對顏生徒手痛毆、狠踹胸部,更持鋁棍連續毒打,導致顏生受有背部、胸部及腹部等多處挫傷。施暴過程中,涉案學生更採取羞辱手段,強逼顏生當場下跪、連喊3次對不起並磕頭道歉。部分學生在一旁以手機錄影,其餘人則在場圍觀助勢。
 

受害者指控長期勒索 4萬餘元求償遭駁回 

訴訟中顏生控訴自己活在恐懼中,遭涉案學生長期索要財物。他指出,有學生每周兩次向他索取早餐費,陳生則以借錢不還的方式,逼他購買巧克力、香菸、電子菸,甚至支付生活費與網購費用,累積金額達4萬2055元。
 

不過被告學生與家長則辯稱,雙方在福利社僅是單純的「請客」或「代購」,並非借貸關係。法官審理後認為,針對這筆4萬多元的損失舉證不足,因此求償全數駁回。
 

「霸凌」不成立?法官給答案 

該案受關注的爭議在於「霸凌」的法律定性。法官指出,根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成立霸凌必須符合「持續性」要件,即排擠或欺負行為須一再發生。由於校方的調查報告及原告提供的證據,均僅針對案發當天在廁所的單一衝突進行調查,無法證明過去有其他類似的欺負行為持續發生。因此,法院在法律定性上認定為「法定的集體共同侵權行為」而非霸凌。

賠償金額部分,法官參酌醫院診斷證明,認為顏生傷勢多為皮肉傷,在衡量雙方生活影響及經濟承擔能力後,判定集體施暴的慰撫金以24萬元為適當。此外,其中一名學生因另涉及以粗口辱罵顏生,須額外連帶賠償名譽損害8000元。

《TVBS》提醒您:
◎拒絕暴力 請撥打110
◎反校園霸凌專線:1953
◎反職場霸凌專線:1955
◎法律扶助基金會:(02)412-8518



#校園霸凌#圍毆#強迫下跪#精神慰撫金#集體施暴#毆打#國中生#嘉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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