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李貞秀因違反黨內紀律評議裁決準則,遭民眾黨中央評議委員會決議開除黨籍,自4月13日起正式喪失黨籍。中選會隨即函請立法院註銷名籍,15日公告由許忠信遞補。李貞秀不服她的立委資格沒了,未經訴願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6)日裁定駁回。
李貞秀跳過訴願直接行政訴訟
李貞秀聲請主張,她擔任立委職務有任期限制;若依照一般訴訟程序等待本案訴訟確定,其任期恐早已屆滿,屆時將產生難以回復的損害,具有時間上的急迫危害,依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向法院聲請在訴訟確定前,停止執行中選會的公告及立法院的相關行政行為,以保全其立委職格。
北高行政法院指出,根據《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受處分人若不服行政處分,原則上應先向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申請停止執行。行政法院作為違法性審查最終機關,不應讓當事人跳過訴願程序,否則無異於規避訴願制度,逕行要求法院介入行政審查。
北高行指出,法律雖規定,得逕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但前提必須是「情況極其緊急」,若非即時由法院處理便難以救濟。如果當事人並未嘗試先向訴願機關尋求救濟,除非有極端特殊情事,否則難認有由法院裁定救濟之必要性。
北高行:未先訴願「程序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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