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男子莊文宗113年和陳姓母親發生爭執,竟徒手攻擊母親頭部,又追逐抱摔棄於路旁,直到被人發現送醫不治,一審、二審均判刑17年5個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莊文宗犯家暴傷害致死案,一審嘉義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於民國114年8月判處有期徒刑17年5個月,莊男就量刑部分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台南高分院今年1月29日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台南高分院指出,莊文宗是陳姓母親次子,2人於113年11月28日凌晨在住處路旁發生爭執,莊男竟徒手攻擊母親頭部,隨後又追逐從後方抱摔,造成母親倒地不起,莊男卻返回住處。陳姓母親當天被人發現倒臥路旁,送往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救治,因頭部外傷導致中樞神經損傷併發肺炎,同年12月7日死亡。
台南高分院認定莊文宗剝奪母親生命,惡性重大,且在母親倒地後未理就離開現場,犯罪情狀無值得憫恕,因此駁回莊男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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