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法律系學生潛校園偷拍「百人受害」原本免關 二審大逆轉

  • 記者林雅婷
  • 發佈時間:2026.04.27 11:43
  • 最後更新時間:2026.04.27 11:43
台南法律系學生潛校園偷拍。(示意圖/TVBS)

台南法律系學生潛校園偷拍。(示意圖/TVBS)

台南市一名就讀法律系的吳姓男大生,自2022年11月起在高中校園女廁偷拍未成年女學生如廁,直到2023年間潛入台南某所高中女廁,誤觸閃光燈被發現,偷拍事件才曝光。據悉,遭偷拍的被害者高達184人。儘管一審原判處緩刑,但檢方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審理後決定撤銷緩刑,改判有期徒刑6個月。

偷拍時閃光燈露餡 被害人數高達184人


根據判決書指出,吳男於2023年10月21日潛入高中校園,在公共廁所內持手機從擋板下方偷拍未成年女學生如廁。然而,他在調整亮度時誤觸閃光燈,當場被發現並報警。警方隨後在吳男宿舍逮捕,並在手機影像裡面驚見高達184名身分不詳的女性如廁畫面。由於未查獲報警女學生的偷拍影像,吳男被認定為未遂犯而獲得減刑。

一審宣告緩刑 檢方列四大理由反對 


台南地院一審原依「拍攝未成年性影像未遂罪」,判處吳男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須提供義務勞務與接受性平教育。檢方不服提出上訴,由於吳男犯後態度不佳且具高度再犯風險,甚至在數位鑑識過程中妨礙調查,刻意提供兩組錯誤密碼並謊稱忘記,導致檢方耗時超過一年仍無法破譯手機,

事實上,吳男自2022年起,長達一年的時間在台南各高中、大學及補習班女廁,甚至在國中教育會考期間進行偷拍,顯見再犯風險極高。加上這次偷拍被發現,吳男雖賠償女學生10萬元,對方受創嚴重,並未原諒,檢方認為賠償只是為了求得輕判。

二審判決逆轉 撤銷緩刑理由曝光 


針對提供錯誤密碼的部分,台南高分院認為基於「不自證己罪原則」,吳男本無義務協助舉證,因此不能以此認定態度不佳。然而,綜合考量吳男的犯罪情節、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以及長期偷拍的行為模式,法院最終認定不宜給予緩刑,改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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