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有一名女子想買屋,看上永和一棟舊公寓一樓,由於屋主在廣告上寫「買公寓一樓含地下室使用權」,花了1200萬買下來,打算從一樓室內直接做樓梯,打通地下室,還沒施工就遭到全體住戶反彈,鬧上法院,法官認定地下室是公共空間,不能單獨所有,判范小姐房價可以少付50萬。
打開厚重的鐵門,沿著樓梯走下去,就到了地下室,右邊6坪多的空間,就是爭議的引爆點,因為剛買下一樓的范姓新屋主,打算從在這邊做個樓梯,讓她可以從室內直通地下室。
鄰居:「我們大家就討論說不行啊,房子已經這麼老了,她要怎麼動我們也不曉得,她如果當倉庫的話,萬一放危險物品,萬一怎麼樣我們也不能(處理),發生事情那怎麼辦。」
鄰居:「按照法律來使用,大家都有權利,(地下室)不是她專用的。」
鄰居群起反彈,這新屋主人還沒搬進來,住戶先發出聯合聲明,說地下室為公共設施,不能擅自使用,讓范姓新屋主很不滿,她說當初就是看到廣告說,買公寓一樓含地下室使用權,以為買1層樓,可以用2層樓的空間,才會花了1200萬買屋,鬧上法院。
法官認定,舊公寓地下室過去沒有產權登記,所以歸屬建物,算公共空間,不能單獨擁有,但范小姐房子都買了,權衡之下,按空間比例,范小姐可以使用的地下室面積約6.26坪,以地價折算成50萬6847元,也就是說房價可以打折,但公共的地下室,怎麼也不能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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