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福聯盟社工陳尚潔被控3年前轉介1歲大男童剴剴給保母劉彩萱、劉若琳姊妹檔照顧,導致剴剴被凌虐致死,事後還偽造訪視紀錄。儘管陳女開庭時主張無罪,不過,台北地院認定,陳女的消極不作為,與剴剴的死亡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且犯後推諉卸責、未與家屬達成和解;業務登載不實則屬電腦選字誤繕或資訊混亂下之記載瑕疵,不具偽造文書故意,今(16)日僅依過失致死罪,判處2年徒刑。可上訴。

北院調查,陳尚潔擔任兒福聯盟收出養社工,負責被害人劉童(剴剴)的出養媒合與訪視追蹤。劉童經轉介交由保母劉彩萱全日托育期間,遭其長期綑綁、毆打及餵食廚餘等非人道凌虐。陳女在2023年9月至12月間訪視3次,已親眼見證劉童額頭大片瘀青、面龐消瘦、表情憂鬱、眼睛空洞,甚至嚴重掉牙3至4顆,與托育前判若兩人。
剴剴有42處虐傷 社工視而不見
然陳女身為專業社工,明知劉童出現重大兒虐警訊,卻怠於履行保護義務,盲目偏信保母關於「磨牙、自撞」等荒謬卸責之詞。
劉彩萱因見陳女消極不作為且缺乏有效監督,得以變本加厲升級凌虐手段。劉童在長達3個多月孤立無援的處境下,全身受有至少42處人為暴力傷勢,最終引發低血容性休克及營養不良,於2023年12月24日凌晨不幸身亡。

具「保證人地位」卻怠於作為
一審認定,兒福聯盟並非單純媒介,而是具監督權限之「特殊職務法人機構」。陳女作為親入現場的社工,掌握劉童生長全貌並具有資訊優勢,客觀上已將劉童置於排他性防護支配下,具有「自願承擔保護義務」之保證人地位,應防免死亡結果發生。
陳女具專業知能,當時業務量屬合理範圍,本能預見受虐事實。其明知劉童傷勢慘重,卻不請保母提出證據查核,也未督促就醫或諮詢前手保母,反而片面附和保母說法,違反客觀注意義務。若陳女能積極訪視、通報或介入,極大可能避免劉童死亡,其消極不作為與死亡結果具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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