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名A男2024年2月13日至3月2日期間,不滿同間洗腎室的B女是中國人,洗腎時屢出口罵她「臭女人、賤女人、雞八毛」等不雅用語,報警遭告上法院。新竹地方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拘役20天、賠償精神撫慰金6萬元,全案可上訴。
洗腎時相看兩厭 A男否認吐口水
刑事判決指出,A男與B女都在台大醫院新竹分院的洗腎室,恰巧被安排到同樣的洗腎時間。在2024年2月13日至3月2日期間,A男得知B女具有中國籍,對她懷有敵意,頻繁在洗腎時罵B女「臭女人、賤女人、雞八毛」等語,同時對她吐口水,B女隨後報警提告。法院調查,護理師、病人作證A男不僅常侮辱B女,隔著口罩對她做出「呸、呸、呸」的動作,還一直罵髒話或鬧事。新竹地方法院認為A男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依公然侮辱罪判A男拘役20天,可上訴。
B女索精神賠償金 要求他登報道歉
民事部分,B女悲訴,這件事被鬧上媒體版面,她瞬間成為街坊鄰里議論的焦點,讓她原本因為長期洗腎脆弱的身心更顯壓迫,精神上受到極大損害,要求A男賠償精神撫慰金,並登報道歉。法院認為,A男在公開場合罵B女「臭女人、賤女人、雞八毛」,B女確實飽受精神痛苦,要求A男賠償精神撫慰金十分合理。考量雙方經濟能力以及侵害名譽權的時間長短,要求A男賠償精神撫慰金6萬元。
針對登報道歉,法院根據《民法》第195條「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其中的適當處分不包括法院要求加害人道歉,人民受憲法「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保障,因此A男不須登報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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