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何姓女子,日前搭捷運發現有人拿手機猛拍她的裙底風光,嚇的她趕緊呼救,捷運警察當場逮捕偷拍的伍姓男子,並在他的手機發現5張何姓女子的臉部和大腿的照片,檢方依妨害秘密罪起訴男子,但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照片內容沒有隱私部位,判他無罪。
人來人往的捷運西門站,今年4月發生一起偷拍案,一名伍姓男子在車廂內用手機偷拍女乘客當場被逮,但法官認為,5張女乘客照片通通只有臉部和大腿,沒有私密部位,一審判他無罪,很多乘客大感意外。
捷運女乘客:「最少也要去講習吧,怎麼可以判無罪,我之前就遇過穿裙子,走樓梯有人手機打開的,可是放在你的旁邊,那我就會遮,然後一直看他一直看他。」
法官認為,伍姓男子偷拍的動機可議,也已經造成女子心理傷害,但沒有隱私部位,就不構成妨害秘密罪,雖然警察同時在他手機內,找到另外17張猥褻照片,也因為無法證明他是偷拍,裁定無罪。
事實上,在捷運站伸出鹹豬手的案件不只一起,他們吃上的是刑法315條妨害秘密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罰金,不過妨害秘密是告訴乃論,如果受害女性不願出面告發,也就等於放了對方一馬。
93年5月,張姓男子在捷運市府站偷拍裙底風光被逮,法官判他6個月徒刑,但因犯後態度良好,緩刑3年 只是對被害人來說,傷害已經造成,這樣的懲罰夠嗎?更別說偷拍了以後,最後判無罪,只是沒拍到重點部位就不算違法,這樣的判例公不公平,交給社會公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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