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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逼未滿14歲少女「公園跪地裸爬」!噁行徑全錄下 獲判3年10月

記者 羅喬薰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3/16 17:16
最後更新時間:2026/03/16 17:16
李男不僅侵犯得逞,還對未成年少女實施抽打、偷拍性影像等行為。(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李男不僅侵犯得逞,還對未成年少女實施抽打、偷拍性影像等行為。(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新竹一名30多歲李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結識未滿14歲少女小米(化名),雙方在114年2月正式交往,李男未顧及其未成年身分,展開長達2個月性剝削。過程中不僅多次帶往旅館性侵,甚至在漁港公園等公共場合要求少女裸體爬行,檢方更在加害者筆電查獲大量性影像。該男目前遭判3年10月有期徒刑。
 

衣架抽打、視訊裸聊 誘騙少女「公園裸爬」

判決結果顯示,李男的犯案足跡不侷限於一處,不僅多次帶小米前往新竹某家旅館進行性侵,並持手機偷拍侵害過程;還曾在漁港附近公園、公廁誘騙小米全裸,甚至拍攝「全身裸露跪地爬行」猥褻影像;此外,大膽闖入受害者家中對其進行侵害。
 
 
除了實體性侵,李男也多次要求小米在深夜進行視訊裸聊。李男開啟螢幕錄影功能,擷取多段少女自慰、裸露隱私部位畫面,並大量存放於電子設備中。
 
114年4月間,因吃醋在小米私下答應他人邀約,所以前往少女住處持「衣架」瘋狂抽打,導致年幼少女臀部及四肢多處紅痕與瘀青。小米父親發現異狀,便帶著女兒驗傷並備案提告。
 
檢警在李男住處及身上搜出多項相關證物。內含大量違法性影像的手機、牽繩、項圈以及彈簧刀等犯罪證物。法官譴責,李男罔顧少女自尊,使其年幼身心遭受巨大創傷,更面臨性影像流傳的長期恐懼,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以及傷害與拍攝、製造少年性影像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個月,全案可上訴。
 

《TVBS》提醒您: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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