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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驚見自己半裸照!個資、所在地全曝光 前男友外流遭判刑

記者 張貴翔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3/13 14:49
最後更新時間:2026/03/13 14:49
前男友外流影片,轉傳到網路各大群組。(示意圖,非當事人/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前男友外流影片,轉傳到網路各大群組。(示意圖,非當事人/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新北市淡水一名楊姓男子,只因與女友分手過程不愉快,竟化身恐怖情人,將交往期間對方主動傳送的性影像,透過社群平台X傳遞給多名網友,更提供對方相關個資,全案直到前女友發現有個Instagram帳號竟是自己的胸部不雅照後,這才驚覺是遭楊男外流,氣得報警提告,而士林地院審理後,依個資法處楊男6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20萬元。
 

外流前女友半裸照 個資住家全都露


判決指出,楊男因分手過程不愉快,去年4月底到5月間,在住處將交往期間,前女友主動傳送的半身正面照片、裸露胸部、臀部等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身體隱私部位性影像,透過社群平台X傳遞給多名網友,更提供前女友全名、年齡、身高體重、胸圍、所在地等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小美的個資。
 

全案直到前女友去年5月間,發現有個IG帳號所使用的大頭貼,竟是自己的胸部不雅照,這才驚覺照片遭到楊男外流到網路上,氣得前往淡水分局報警提告。

士林地院審理時審酌楊男與被害人過去是男女朋友,竟不思尊重他人隱私,恣意利用網際網路傳送含有前女友個資的性影像給特定多數網友觀覽,已造成她身心承受極大痛苦,欠缺尊重他人隱私權的法治觀念。

 
法官考量儘管楊男過去並無任何前科紀錄,但只因分手過程不愉快,就出於報復心理,將前女友的個資傳給特定多數網友觀覽,且楊男迄今尚未與前女友達成和解或調解,並獲得諒解,因此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6月徒刑,併科罰金20萬元。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TVBS》提醒您: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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