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國成員陳儀庭、陳妙婷、劉珮瑄為表達政治理念,11年前的國慶日凌晨在新北市中正橋上割損十多面國旗。一審判處拘役20天,二審改判無罪,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以「侮辱國旗罪」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直到去年重啟審理,高院仍判處3人拘役15天,陳妙婷、劉珮瑄不服提上訴,但未敘述理由,最高法院認為,2人上訴非合法,駁回上訴確定。
2015年10月10日凌晨3時許,割國旗的人除了陳儀庭、陳妙婷、劉珮瑄外,另有徐大為、廖安祈、許彤安。新北院簡易庭依侮辱國旗罪,將6人各處拘役20天,僅陳儀庭等3人提起上訴,另3人沒有上訴,刑度已經確定。新北院第二審認定,3人行為屬政治性言論的「表意自由」,均改判無罪。
曾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去年裁定繼續審判
檢方上訴後,高院2017年裁定停審聲請釋憲,之後幾年持續跟別案併案,但一直都沒下文。2024年12月,因《憲法訴訟法》修法,將大法官評議的門檻提高,憲法法庭陷入癱瘓窘境,高院2025年8月裁定繼續審判此案。
高院認定,陳等3人主觀上有侮辱意圖,客觀上公然損壞國旗,國旗為國家重要象徵,損毀行為已逾言論自由範疇,2025年10月29日撤銷無罪判決,另考量訴訟程序延宕,酌予減輕其刑,改判3人各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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