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國成員陳儀庭、陳妙婷、劉珮瑄為表達政治理念,十年前的國慶日凌晨在新北市中正橋上割損十多面國旗。一審判處拘役20天,二審逆轉改判無罪,檢方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認定,陳等3人主觀上有侮辱意圖,客觀上公然損壞國旗,國旗為國家重要象徵,損毀行為已逾言論自由範疇,今(29)日撤銷無罪判決,另考量訴訟程序延宕,酌予減輕其刑,改判3人各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仍可上訴。

當事人之一劉珮瑄說要上訴 向監察院陳情
劉珮瑄表示,我們的案件如果用憲法訴訟,就沒有繼續審判的問題,也不會有現在改判有罪的問題,她跟陳妙婷一定會再提起上訴,也希望最高法院能裁定停止審判並聲請憲法訴訟。
據了解,劉女下午已正式向監察院遞交陳情信,希望監委彈劾不參與憲法評議的三名大法官蔡宗珍、朱富美、楊惠欽,主張她們直接侵害《憲法》第16條的憲法訴訟權,間接侵害陳情人受《憲法》第7、11、23條保障之言論自由、黨派平等及比例原則等憲法基本權。
高院第三審:國旗受法律保護 違反比例原則
陳儀庭、陳妙婷、劉珮瑄於第三審時辯稱,割國旗的行為屬於政治性的象徵性言論,援引美國聯邦最高法院Texas v. Johnson判決,主張言論自由作為抗辯。但合議庭認為,美國法制僅適用於美國,無法作為本案參考依據。德國等民主法治國家也有類似國旗保護規定,《刑法》第160條第1項屬於國會立法政策,並非違憲。
法官強調,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並非無限制,若以割毀非自己所有的國旗方式表達政治理念,且數量達十數面,已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被告行為目的在於侮辱中華民國,並非單純行使言論自由,故不予採納其辯詞。
因訴訟程序延宕 依速審法減刑
合議庭審酌訴訟程序歷時逾8年,延宕非因被告所致,且案件事實及法律層面單純;考量《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認定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權利,情節重大,故減輕刑責,撤銷原審無罪判決,分別量處拘役15天,得易科罰金。得上訴。
陳儀庭等6人主張台獨 抗議黨國不分割國旗
2015年10月10日凌晨3時許,割國旗的人除了陳儀庭、陳妙婷、劉珮瑄外,另有徐大為、廖安祈、許彤安。新北院簡易庭依侮辱國旗罪,將6人各處拘役20天,僅陳儀庭等3人提起上訴,另3人沒有上訴,刑度已經確定。新北院第二審認定,3人行為屬政治性言論的「表意自由」,均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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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