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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到膀胱撐不住?國道1號超速想免罰 法院一句話打回3500元

記者 傅乙珮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2/18 13:30
最後更新時間:2026/02/18 14:02
一名駕駛行經國道,因為想上廁所被拍到超速,遭開罰3600元。(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一名駕駛行經國道,因為想上廁所被拍到超速,遭開罰3600元。(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駕駛小林(化名)於去年2月在國道1號行駛時,因超速被國道警察以非固定式雷射測速儀測得時速91公里,超過該路段最高速限60公里而收到新台幣3500元罰單。他主張因急於上廁所及需拉開車距才加速,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證據明確顯示超速違規且舉發程序合法,最終裁定駁回小林的訴訟,維持原處分結果。
 

超速遭罰3500元 法院認證違規事實

判決書指出,小林於2025年2月駕車行經國道1號北向63.4公里路段,該區速限為每小時60公里。警方以非固定式雷射測速儀測得其車速達91公里,明顯超速31公里,依規定開出新台幣3500元罰單。小林收到罰單後,表示當時因急需上廁所及拉開車距才加速,並強調已於完成超車後即減速至速限範圍。
 

小林不服提訴 稱急廁所非故意超速

小林不滿裁罰,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他強調,當時自己急著上廁所,需要變換車道超車,為了拉開車距,才會加速行駛,等到拉開車距之後,便立刻減速至速限範圍內,結果卻看到警察在測速,如果又驟然減速,恐怕會產生重大交通危險。他質疑舉發過程不合法,並提出自身理由希望撤銷罰單。

 
 

法院認證證據明確 駁回駕駛訴求

法官檢視證據後指出,該路段於632.8公尺前設有「警52」警告標誌,且標誌清晰無遮蔽物,小林在標誌後300至1000公尺的執法區域內被取締。舉發程序符合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裁罰依據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相關規定,處分並無違誤。法官表示,小林的說詞及質疑均不可採,最終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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