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連署證明,也能成功幫老闆離婚嗎?新竹知名餅店的第五代接班人,遭妻子指控,強迫她簽下離婚協議書,否則就拿不到贍養費,雙方鬧上法院,但吳姓少東出示員工連署證明,強調妻子常到餅店鬧離婚;法官認為,連署書上簽名的2名員工證人,沒問過女子是否真心離婚,不合法律要件,最高法院判決離婚無效確定。
香噴噴的綠豆椪、還有蛋黃酥,全出爐上架,中秋腳步逼近,百年餅店特別忙碌,但就在這時,傳出餅店少東和妻子大打離婚官司。
身為餅店第五代傳人,吳姓男子和妻子結婚沒多久,去年4月雙方協議離婚,但事後妻子指控,是前夫威脅不給生活費,才被迫簽下離婚協議書,拿到的120萬也只是子女教育費;吳姓少東則反控,是妻子常到餅店鬧離婚,還搬出2名員工作證,但最高法院卻判決離婚無效。
餅店員工:「他們的私事,我就不太了解了。」記者:「那之前說有找員工是怎麼樣?」餅店員工:「對啊,他…,我也不知道啦。」
法官認為,2名員工當證人,不能代表廖姓女子真心想離婚,員工連署書也是在離婚協議書完成後才提出,上頭只含糊寫上,女子想離婚「眾人皆知」,顯然是為訴訟而做,因此判決離婚無效確定;事後員工低調不願多談,而百年餅店家族也以家務事為由,拒絕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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