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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女兒不是你老婆!母親再婚她慘倫性奴 遭狼父侵犯573次

記者 張貴翔 / 責任編輯 編輯組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1/20 01:43
最後更新時間:2026/01/20 09:51
新北市一名狼父4年性侵繼女573次遭重判12年。(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新北市一名狼父4年性侵繼女573次遭重判12年。(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新北市新莊區一名男子自2017年起,趁妻子工作繁忙,對當時小學四年級的繼女長期性侵及猥褻,四年內累計高達573次,並以斷絕生活照顧威脅,甚至進行精神控制。案件於2021年揭發,男子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2年,二審上訴及交保聲請均遭高等法院駁回。法院認為男子惡性重大,為保護繼女身心健康,維持原判。
 

家庭照顧成威脅 繼女4年遭猥褻573次


男子與繼女母親婚後同住新北市新莊區,因母親長期在外工作,繼女多由男子照料。自2017年9月起,男子濫用照顧與長輩權勢,趁母親外出時,每週約3次強行猥褻繼女,甚至以生殖器磨蹭下體,至2021年4月共達573次。男子還曾在2020年底至2021年初,5度強迫繼女口交,造成繼女嚴重心理創傷。

 

檢警調查發現,男子不僅實施性侵,還利用通訊軟體LINE進行言語騷擾與精神控制。男子曾傳送生殖器照片,對對方抱怨「愛愛」不配合,甚至威脅「妳吃住去找媽媽不要找我」,以經濟與生活照顧為籌碼,迫使繼女屈服。繼女曾大聲反抗:「我是你女兒,不是你老婆,搞清楚」,但仍無法阻止男子行為。

繼女2021年暑假搬至阿姨家後,才在親人關懷下吐露真相。阿姨發現手機內不堪對話,立即協助報警。庭訊時,男子否認犯行,辯稱繼女挾怨報復,並稱相關訊息是「誤傳」或玩笑。法官審酌輔導紀錄與親屬證詞,認定男子對話充滿性暗示且毫無悔意。

 
法院審理後,依573個強制猥褻罪及5個強制性交罪,合併判處男子有期徒刑12年。男子不服提出上訴並要求交保,強調「交保後才有機會對繼女賠償」,但高等法院認男子有逃亡及再犯風險,駁回上訴與交保聲請,維護被害人權益。

 

《TVBS》提醒您勇敢說不:
◎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3、110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勵馨基金會諮詢專線 02-8911-5595/性騷擾專線04-2223-9595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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