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任職於彰化地檢署的一名女主任檢察官,於111年2月12日上午10點時,在地檢署處理公務時,經過2樓中央走廊,經過打蠟的地板,當時地面濕滑,她不慎踩到除蠟劑而滑倒,導致右手近端肱骨骨折等創傷,女檢察官將當時的俞姓檢察長、承攬清潔的公司、除蠟施工的黃姓女子一狀告上法院,求償122萬多元,此事件經法官審理,認為3者皆有過失傷害,彰化地檢署、清潔公司需連帶賠償42萬9051元。
處理公務不慎滑倒 女主任檢察官骨折
當時保升物聯有限公司自110年起,承攬彰化地檢署的清潔維護工程,並執行走廊地板除蠟再打蠟工程,案發當時,女主任檢察官處理公務時,經過2樓中央走廊,黃女正在進行打蠟施工,地板濕滑,導致女主任檢察官滑倒,右側近端肱骨骨折、右肩僵硬等傷,衍生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之適應障礙、睡眠障礙症。事後女主任檢察官請求賠償金額共122萬9051元,含醫療費用(含心理諮商費)10萬4915元、醫療用品及醫材費用6291元;後續醫療費用因手臂留有長10公分、寬1公分之肥厚性疤痕,應進行除疤治療手術,大約5萬7500元;女主任檢察官受傷後,由姐姐及配偶全日看護1個月(30日),以每日2000元計算,相當於6萬元看護費;且受傷後由親友搭載或自行開車前往醫院支出停車費345元;加上100萬元精神慰撫金。
此案經法官審理,法官認為清潔公司、黃女應在走廊設置警示、標記或圈圍等安全維持設施,應負過失責任;而彰化地檢署也沒派人員在現場監督,也未要求廠商必須設置安全維護設施,可認彰化地檢署就公共設施的管理有欠缺,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根據監視器顯示,當時主任檢察官有注意到地面濕滑,並左右移動、閃避水漬,沒有過失,判彰化地檢署、保升物聯有限公司、黃女都有連帶賠償責任,含醫療費、看護費、精神撫慰金20萬元等,須連帶賠償42萬9051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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