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犯卓茂昌去年違規停車遭台中市警方盤查,他竟開車衝撞邱姓警員,還兩度輾壓,遭成邱員右腳踝骨折。最高法院認為,卓男為脫免逮捕,卻執意駕車高速衝撞並二度輾壓警員,嚴重妨害社會公共秩序及執法人員執行職務的威信及尊嚴,使邱姓警員遭受生命法益侵害的重大危險, 依殺人未遂罪判處5年6月定讞。
判決指出,卓男於2024年 2月17日凌晨3時許,開車接送女友到超商買消夜,並將車輛違規停放在便利商店前的紅線位置,在車上等女友購物完畢。此時,台中市警局范姓、邱姓警員巡邏經過,發現違停車輛上前盤查。卓男在駕駛座打開車窗並口述他的身分證字號、接受盤查,范姓警員輸入警用行動電腦查詢結果,發覺卓茂昌是通緝犯,隨即要求他下車。
凌晨違停遭盤查 通緝犯撞警還2度輾壓
卓男拒絕配合,立即關上駕駛座窗戶,范姓警員見狀大聲呼喊邱姓警員協助,邱員為阻止卓男駕車離開,持槍站在車輛左側車頭前方,但卓男加速駕駛車迴轉至對向車道逃逸,將邱姓員警撞倒在地,並以車輛左側前輪及後輪二度輾壓邱員後迅速逃逸,致邱員受有右側外踝骨折、四肢多處挫擦傷等傷害,經送醫急救幸未發生死亡結果。
警方於同年3月1日晚間,在桃園逮補卓男,並依殺人未遂罪嫌起訴。
一審法官不認為有殺人故意 應為過失
二審期間,邱員證稱,看見卓男手摸排檔桿,就知道他要衝撞,來不及躲開就遭輾下肢,直言很恐懼,當下意識清楚「很怕我因此就殘廢,也怕有生命危險」。
二審再次勘驗錄影畫面,見邱員站在卓的車前,卓仍執意加足油門衝撞、輾壓,足見他主觀上除妨害公務,並有容任邱員死亡結果的「間接故意」,不採信卓男辯詞,但考量卓男賠償邱員25萬元調解,依殺人未遂罪,改判5年6月。
最高法院認為,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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