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1名駕駛阿龍(化名),今年8月間開車行經台北市一處路口開車,因前方的警車暫停禮讓行人,阿龍卻直接繞過警車而未停車,當場警方攔下開出6000元罰單,並記違規點數3點且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阿龍不滿提出行政訴訟,他認為視線遭到警車阻擋,才未察覺行人,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經查證影像後認定違規事實明確,裁定原處分有效,全案可上訴。
警車暫停 駕駛稱「視線阻擋」未看見行人才違規
全案源於今年8月間,阿龍開車行經台北市一處單向雙線車道路口,因未於行人穿越道前停讓行人,當場被警方攔下,員警現場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暫停讓行人舉發,當場開罰60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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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龍認為,事發當下是下班尖峰時段,因為天色昏暗,而且左前方單行道遭到警車擋住視線,他未看見行人,才會繞過警車從右側車道通過,結果遭警方舉發,一氣之下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盼撤銷原處分。
法官審理時調閱相關影像,認定警車已經在斑馬線前暫停禮讓行人,阿龍原行駛於警車後方,卻變換至右側車道繞過警車,未禮讓行人就直接駛離。法官因此認為阿龍的駕駛行為已嚴重危害行人安全,原處分並未違反比例原則,裁定駁回其訴訟,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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