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行經路口時,要禮讓行人過馬路已是全台用路人共識,據警政署「強化行人路權執法計畫」規定,目前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1個車道寬(約3公尺)為取締標準,台中市一名王姓男子2024年12月因未禮讓挨罰6千元,不服的他重回現場測量,主張自己「與行人距離有313公分」,並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勘驗後則認為實際距離有320公分,因此撤銷罰單,可上訴。
未禮讓行人罰6千 他重回現場測量
據判決書指出,王男2024年12月23日8時45分,開車行經北區日興街與文化街口,當時執勤的第二分局員警,認為王男「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當場攔停舉罰,罰鍰6千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只是王男主張,自己重回路口測量,結果顯示車輛和行人距離約313公分,已超過警政署規定3公尺內的執法標準,應不構成違規,請求撤銷罰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