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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倍」罰賊涉恐嚇? 法界認定不一

記者 李御榮 / 攝影 陳其銳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07/11/12 18:46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婦人拿8顆蘋果得賠20倍,合理嗎?事實上,不少店家都會自己張貼這種「自訂」的強制性罰款,從2倍、10倍、20倍,甚至50倍都有,其中又以文具店和大型雜貨鋪比較常見,但看在律師眼裡,這類的「偷竊罰款」,如果倍數「低」,考量店家的防盜成本確實可行,但50倍、100倍就真的太誇張了。

偷東西被抓到,重罰「50倍」,這種「警告小偷」的標語多,但實際去做的,卻爭議不少,今年5月,高雄一名小姐買了一盒120元胃藥,說是忘了給錢,被店家要求「10倍」賠償,但地檢署檢察官認為賣場可以報警,但不能自訂「處罰規則」。

還有前年,台北一位陳先生在賣場拿了600元電池,同樣沒付錢賣場索賠「10倍」,要6000元;不過,後來賣場課長被依「恐嚇取財」起訴:另外,小孩子不懂事,偷300元CD也被罰11倍變成3300,8歲男童嚇壞了,事後消保官說,不付11倍罰款就報警,是變相「恐嚇」。

律師劉師婷:「你能夠請求損害賠償,就是以店家所受的損害為原則,你要請求一千倍的損害賠償,就要能提出1千倍的損失。」

2年前店裡也掛了一張「罰1000倍」的商家,認為這個方法根本沒用。10元商店老闆蔡先生:「法律上,也沒有明文規定(可以),裡面有些小朋友,他們貪一時的好奇,有時候放在書包裡面,我們抓到的話,怎麼罰他1千倍呢,於心不忍啊。」

是「合理求償」,還是「恐嚇取財」?法界看法不一但,可以確定的是,真正「恐嚇」成案的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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