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一起酒駕撞死人並肇事逃逸的案件,經國民法官參與審理後,判處肇事者8年有期徒刑,遠高於近5年酒駕致死案件平均3.15年的刑期!肇事者不僅擁有兩次酒駕前科及偽造有價證券紀錄,事發當時駕照更已被吊銷,儘管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法院仍認為其行為情節嚴重不適用減刑。死者家屬坦言,選擇和解只因年事已高,無法負荷長期訴訟過程,「心中的傷痛仍然存在」。此案判決側面反映了大眾對酒駕行為容忍度的降低。


這起事故發生在112年彰化縣伸港鄉,當時機車騎士在閃燈路口左轉切入車道後,遭後方白色休旅車撞上,車身與路面擦出大片火花。肇事駕駛未減速直接逃逸,騎士雖被發現時還有生命跡象,但送醫後仍傷重不治。事發三小時後,警方逮捕肇事駕駛,其酒測值高達0.65。

彰化地方法院庭長吳永梁表示,國民法官法庭認為,雖然被告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但被告先前已有兩次酒後駕車前科,因此不適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酌減其刑的規定。法務部近5年數據顯示,45%的酒駕致死案件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平均刑期為3.15年,此案判處8年刑期相對較重。

死者鄰居認為,酒駕行為一再發生,即使重罰似乎也難以改善現況。黃姓駕駛在102年、103年都有酒駕紀錄,駕照早已吊銷,還因偽造有價證券前科服刑3年,112年又肇事逃逸,法院認為他沒有從過去經驗中得到教訓。
死者家屬表示,為了這個案件常常要往返法院和醫院,而他們已經70、80歲,身體狀況不佳。家屬選擇和解,主要是不想繼續奔波,也不願見到肇事者只說自己沒錢賠的態度。家屬還透露,死者的大姊已80多歲且身體不好,至今仍不敢讓她知道弟弟過世的消息,因為兄弟姊妹從小失去母親,感情特別緊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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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國民法官參與審理的案件,判處8年重刑,也側面反映了大眾對酒駕行為容忍度的降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