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歲噁男用「探探」誘騙國小女!不顧反抗硬上 遭重判4年2月
- 記者:張貴翔|責任編輯:編輯組
- 發佈時間:2025.10.24 16:13
- 最後更新時間:2025.10.24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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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利用交友軟體專挑未成年少女誘拐性侵遭判刑。(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王姓男子去年2月透過交友軟體「探探」認識一名國小女童,3月5日傍晚將女童帶回台北市住處性侵。女童因身體不適就醫,父親發現後報案。法院審理時,王男雖坦承犯行,辯護人主張其與女童為「情侶關係」,並請求依《刑法》第59條減刑。但法院認定王男明知女童年齡,動機可議,駁回減刑請求,最終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王男先前也曾以相同手法誘騙未成年少女,獲判緩刑,卻再犯,法院認為其再犯可能性高,社會危險性顯著。
性侵案累犯再被重判
法院查明,王姓男子去年2月在「探探」搭訕國小女童,3月5日帶女童至台北市住家性侵。女童出現身體不適後就醫,父親得知後立即報警。法院審理時,王男承認與女童發生性行為,辯護人稱兩人為「情侶關係」,並指王男「一時情不自禁」,曾試圖和解但未果,請求減刑。
法院審酌,王男明知女童未滿14歲,卻仍滿足私慾犯案,動機難以認同。法院認定,本案並非「情輕法重」或「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的情形,因此駁回減刑請求。審判過程中,法院發現王男此前數日亦以「探探」誘騙未成年女童性侵,去年6月遭台北地方法院判刑1年8月、緩刑5年。
緩刑期間,王男未悔改,去年9月26日又以「看電影」之名邀約女網友至住處,於晚間6點多趁兩人獨處時,無視她口頭與肢體拒絕,強行性侵。此案經士林地方法院判刑2年。法院指出,王男前兩案均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卻接連再犯,顯示再犯可能性極高,社會危險性重大,最終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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