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知名導演因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法院認為他有逃亡的疑慮,當庭限制他出境、出海,但是導演認為他因工作需要,必須要飛到上海工作,在該地也沒有置產或成家,重心依然擺在台中的家,自己更不是台商,也沒有豐富的資產,他自認為無潛逃能力,希望法官撤銷出境、出海限制,但是法官衡量,依男子的能力,確實有辦法在國外生活,甚至不回來,因此裁定駁回,不得再抗告。
該名導演因涉及犯妨害性自主案,遭法院從去(114)年6月24日起到今(115)年2月23日止限制出境、出海,導演認為自己為中華民國國民,並無他國國籍,從小就在台長大,因工作緣故近年來經常前往上海,但在該處並無置產或成立家庭,家人都在台中,他都會定期返家探視,因此重心還是在台灣。
導演主張自己是一般藝術工作者,也不是台商或有豐富家底,足以讓他在國外生活、居留,事實上沒有潛逃的能力,加上自案件的發生以來,長達近一年半,凡他每次接獲檢、警或法院開庭通知,都會積極主動購買機票回國接受調查、審判,從未有過請假或未到場的情況,在過去的過程中,也未被羁押或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等強制處分,雙方律師也有多次溝通洽談和解的機會,他希望能展現出誠意。
導演提出,僅憑「否認犯行」及「多次前往大陸地區工作」兩項要件,讓他限制出境、出海,他無法合理安排大陸地區的工作交接,對他造成嚴重的影響,嚴重侵害他的權益而有違比例原則。






